今日(9月1日),国家医保局曾于7月31日公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暂行办法》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以及按国家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暂行办法》还明确八类药品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具体包括: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也正是随着上述八类药品的不纳入,随之产生了一些争议。
其中,争议点较大的属预防性疫苗不纳入医保药品目录,是不是意味着之前免费接种的疫苗今后也需要自费了?何谓“预防性疫苗”,据悉,其与治疗性疫苗相对应,主要是指起免疫预防作用的疫苗,接种对象是健康群体,接种目的是为了预防疾病,如常见的乙肝疫苗、流感疫苗、人乳头状瘤病毒(HPV)疫苗等疫苗均属于预防性疫苗,而在预防性疫苗中,又分为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也叫免疫规划疫苗,而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也叫非免疫规划疫苗,根据《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免疫规划疫苗的钱是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从来就不是从医保里支出。
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司长熊先军也表示,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只能用于疾病治疗的医疗费用,特别是那些基本的一些疫苗,应该是由公共卫生服务来承担的,所以医保就不纳入。
而近年来将第二类疫苗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也呼声不断,已有部分城市允许市民在接种自费疫苗时刷医保卡报销。此前,就曾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将第二类疫苗纳入医保报销范围。2019年9月,国家医保局对此答复表示,从现阶段医保制度整体发展状况、群众疾病治疗需求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来看,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还是立足于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着力满足基本医疗需求,并通过门诊按人头付费,部分承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措施激励家庭医生和参保人健康管理的健康促进工作,还没有能力将支付范围扩大到包括二类疫苗等非治疗性的、预防性的项目。
此外,还有不少民众对保健性药品无法报销这一新规感到不解。对此,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史录文表示,保健性药品本来就不应该纳入医保中。“只不过在此前的演进过程中,有些药品的多重功能被混淆在一起,导致无法判定其是否属于医保范围。”
史录文解释称,保健性药品不被纳入医保,与医保自身的定位是密切相关的。医保涵盖的药品多用于治疗疾病,保健性药品并不是治疗疾病所必需的,而且诸如治疗美容、减肥、脱发等作用的药品某种意义上属于个体的特殊需求,因此这些药品并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
熊先军则进一步解释道:在专家评审过程中,我们不是看一个处方里边的成分,含不含有滋补品,而是看这一个药品的功能主治,它是不是属于滋补的来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那些药。如果说是属于治疗性药品,尽管里边含有人参或者是含有鹿茸,我们依然是把它纳入到目录里面来的。
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