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丙类传染病是指常见多发、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监测管理,关注流行趋势,控制暴发流行的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确定和调整各类传染病名录予以公布。其中,甲类传染病名录须报国务院批准。(相关条文:第三、三十六、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
2.3 加大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版《传染病防治法》加大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对个人和单位不配合实施传染病防控措施等情形的处罚规定,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迟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疫情报告的,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新增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介编造、散布虚假传染病疫情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条文:第八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等)
2.4 新增了"报告奖励和责任豁免"制度
新版《传染病防治法》新增了"报告奖励和责任豁免"制度。国家对发现并报告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新发传染病疫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相关条文:第三十六条等)
2.5 明确各级各类机构的报告责任及时限要求
新版《传染病防治法》明确各级各类机构的报告责任及时限要求:
(1) 发现甲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2) 对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当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3) 丙类传染病实行监测报告管理,监测哨点医院和网络实验室发现丙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报告。(相关条文:第三十六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