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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发布麻醉科医疗服务建设指南(2)

发布时间:2021-05-22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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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麻醉科医师。麻醉科医师的岗位职责涵盖上述麻醉科医疗服务领域的相关内容。为满足医疗服务需求,三级综合医院麻醉科医师和手术科室医师比例逐步达到1:3,二级及以下综合医院可根据诊疗情况合理确定比例,但不低于1:5。专科医院以满足医疗服务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比例。麻醉科门诊的医师应当具备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开设疼痛病房的医院,疼痛病房医师与实际开放床位之比不低于0.3:1,且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开设麻醉后监护治疗病房的人员配备要求见附件1。

 

(二)麻醉科护士。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麻醉专科护理队伍,配合麻醉科医师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包括手术室内麻醉护理、手术室外麻醉护理、麻醉门诊护理、麻醉相关专科病房的护理等工作。其中,配合开展围手术期工作的麻醉科护士与麻醉科医师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0.5:1。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其他岗位的麻醉科护士,负责麻醉门诊、疼痛门诊、专科病房等护理工作。麻醉专科护理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研究人员、医技人员和辅助人员。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科室规模及工作负荷相应配置科学研究、信息管理、仪器及物资管理维护等专业人员。

 

(四)手术室护理人员。手术室护理队伍建设与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执行。

 

三、医疗服务内容

 

麻醉科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掌握的麻醉相应关键技术见附件3。

 

(一)麻醉门诊医疗服务内容。对拟实施麻醉的患者,在住院前或接受非住院麻醉前进行评估,具体包括循环、呼吸、神经系统等重要脏器、系统功能评估,气道评估(尤其是肥胖或呼吸道梗阻等特殊患者的气道评估与准备),复杂手术或合并慢性疾病患者术前麻醉评估,严重过敏史患者麻醉前评估,围手术期用药指导等。

 

对存在麻醉并发症的患者进行治疗,包括术后慢性疼痛、椎管内麻醉后头痛、椎管内麻醉或区域神经系统阻滞麻醉后神经并发症等的治疗。

 

(二)手术操作相关麻醉医疗服务内容。为手术、有创诊疗、内镜诊疗、介入诊疗、辅助生殖、自然分娩等患者(产妇)提供麻醉、镇痛、镇静等服务,包括全身麻醉(气管插管全麻及非气管插管全麻)、椎管内麻醉、复合麻醉、外周神经阻滞麻醉、监测麻醉等不同麻醉方式。依据麻醉对象及其所施行的手术操作不同,可以分为腹部手术麻醉、骨科麻醉、心胸外科麻醉、神经外科麻醉、头颈部手术麻醉、产科麻醉、儿科麻醉等亚专业,各亚专业高难度麻醉见附件4。医疗机构要重点提高以下高风险患者的麻醉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医疗质量控制:

 

1.重症患者:实质性器官功能受限,合并1种或多种中度到重度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控制较差、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病态肥胖(体质指数≥40kg/㎡)、活动性肝炎、酒精依赖或酗酒、心脏起搏器植入后、心脏射血分数中度下降、终末期肾病进行定期规律透析、早产儿孕后年龄<60周、心肌梗死、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冠心病/冠脉支架植入病史(大于3月)。

 

2.危重患者:合并严重系统性疾病,危及生命安全。如近3月内心肌梗死、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冠心病/冠脉支架植入、合并心肌缺血或严重心脏瓣膜功能异常、心脏射血分数重度减低、脓毒血症、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或终末期肾病未接受定期规律透析。

 

3.濒死患者:如不手术则无生存可能。如胸/腹主动脉瘤破裂、极严重创伤、颅内出血合并占位效应、缺血性肠坏死合并严重循环障碍或多器官功能衰竭。

 

(三)围手术期相关医疗服务内容。

 

1.麻醉手术前评估与准备。同麻醉门诊医疗服务内容的麻醉前评估部分,由麻醉科医师负责。

 

2.术中麻醉管理。实施各类麻醉技术,并对手术患者的基本生命功能及体征进行监测、维护与调控。

 

3.麻醉后恢复。对术后恢复期患者进行监护,对疼痛、谵妄、恶心呕吐、低体温等相关并发症进行处理。

 

4.麻醉后监护治疗。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监护和治疗(具体服务内容见附件1)。

 

5.围手术期急性疼痛管理。采用多种方式开展围手术期急性疼痛评估、诊疗和随访。

 

6.麻醉效果及并发症的评估和随访。

 

(四)急救复苏医疗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参与院内外急救复苏和提供高级生命支持。

 

(五)疼痛治疗医疗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医院,在门诊及专科病房内开展疼痛治疗服务,具体内容见下表:

 

 

(六)日间手术相关医疗服务内容。负责日间手术患者围手术期管理,特别是麻醉及手术后并发症的诊疗,直至患者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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