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法院提醒:孕期保护条款并非“护身符”

发布时间:2021-06-28   来源:网络整理    
字号:

法院提醒女职工“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也有例外

为了保护准妈妈们的权益,我国《劳动法》对孕期的女职工有诸多保护性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也有例外,房山法院日前通报了几种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此提醒准妈妈们,孕期保护条款有时并非“护身符”。

案例一:

试用不合格怀孕白领被辞

小李婚后不久应聘进入一家物流公司任仓库主管一职,入职时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不到半个月,因对小李工作不满意,公司人事部告知她不符合岗位要求,并给她两周时间另寻新工作后单位将同其解除劳动关系。然而被人事部谈话后仅一周,小李发现自己怀孕了,可单位仍坚持解除劳动关系,小李随即提出仲裁申请,最终,仲裁机构裁定小李与物流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小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仍败诉。

【法官说法】

如果用人单位有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使是怀孕女职工,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

怀计划外二胎孕妈被解雇

今年快四十岁的李梅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财务总监,2014年初,李梅发现自己意外怀孕,李梅夫妇并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且李梅知道公司有规定若违反即解除劳动合同,但还是决定要这个孩子,随后,她一直找其他借口在家安胎。然而不久李梅还是收到了公司寄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仲裁未果后李梅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支付赔偿金30余万元。但法院经审理后并没有支持李梅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李梅生育二胎,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也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与李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

案例三:

提前解除合同怀孕后反悔

王静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医药公司担任医药代表工作,并与医药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其间,因另外一家公司条件优厚王静便与原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谁知刚解除合同后不久还未来得及去新单位入职,王静发现已怀孕一个月,并因此无法入职新公司。王静随即以孕期保护条款为由,要求与原来的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在遭到拒绝后王静便提起劳动仲裁,但未获支持,王静又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王静的各项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如果王静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告知单位自己的情况,单位仍坚持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是违法的。但本案中王静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才发现自己怀孕,再提出要求则为时已晚。

图说天下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