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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手 “医闹”利器被废止了!(2)

发布时间:2021-05-10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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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虽然取消了,但是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相关责任却并没有放松,《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医疗机构因为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司法实践中,患方提出医疗鉴定后,医疗机构有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如果医方因为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导致病历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存在瑕疵,进而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的话,那么在此情况下,法律的规定是直接推定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将面临高额的赔偿。实践中由于篡改病史被法院判决高额赔偿的案例不在少数。

 

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个案子,上海某知名三甲医院心脏手术后死亡的案件,经电子病历数据鉴定,医方在患者死后对患者病历进行了总计76次的修改,并且医院口口声声说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代理人随即启动了行政程序,最终医院和当事医生的行为均被认定为“伪造病历”,并且受到了相关行政处罚。后续由于病史真实性存疑,司法鉴定被医学会退函,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结果可想而知。

 

综上,就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我国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相关医疗责任保险的普及,第三方调解机构的早期介入,未来医疗纠纷案件将更趋于理性与完备,为医患双方营造更和谐的环境,构建出一套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以携手共同克服人类共同的敌人——“病魔”。

图说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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