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两病”门诊用药入手完善保障,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运用医保待遇、招采、支付和完善管理服务等方式,实现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成本总体可控、诊疗规范合理、基金安全可承受、群众减负得实惠。
《意见》明确四项保障措施:一是明确保障对象为参加居民医保、需服药治疗的“两病”患者。二是明确用药范围为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目录范围内降血压和降血糖的药品,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三是明确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四是对于已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继续按现有政策执行,确保群众待遇水平不降低。
《意见》提出三项配套改革措施:一是完善支付政策。加快推进集中招标采购,合理确定药品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鼓励开展按病种、按人头等支付方式改革。二是保障药品供应和使用。完善“两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探索第三方药品配送机制。三是规范管理服务。完善协议管理,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师责任,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将“两病”防治关口前移。
《意见》对地方组织实施提出三项具体要求:一是压实责任。要尽快印发省级配套文件,实现群众在年内享受待遇。二是加强协同。明确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药监部门的职责。三是加强监管。要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用好管好基金。
《意见》全文如下: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1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现就完善“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保基本、可持续、惠民生、推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为切入点,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原则,探索完善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机制,增强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能力,减轻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锁定范围,明确保障内容
(一)明确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并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
(二)明确用药范围。对“两病”患者门诊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物,要按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品种,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三)明确保障水平。以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对“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要达到50%以上。各省(区、市)要在摸清“两病”门诊用药人数、用药数量和金额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合理设定支付政策。
(四)做好政策衔接。要做好与现有门诊保障政策的衔接,确保群众待遇水平不降低,对降血压和降血糖以外的其他药品费用等,或已纳入门诊慢性病或特殊疾病保障范围“两病”患者的待遇,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要避免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要做好与住院保障的衔接,进一步规范入院标准,推动合理诊疗和科学施治。
三、配套改革,确保患者受益
(一)完善支付标准,合理确定支付政策。对“两病”用药按通用名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积极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以量换价、招采合一,对列入带量采购范围内的药品,根据集中采购中标价格确定同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根据“两病”参保患者就医和用药分布,鼓励开展按人头、按病种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