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自动售药机应当提供查询在售药品说明书的方式,自动售药机应在显著位置警示“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使用药品”,“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和“未成年人应在监护人帮助指导下购买使用药品”等警示语。
11、自动售药机应当具备药师指导用药的功能,能够在药师指导下销售药品。设置自动售药机的零售药店应通过互联网或服务电话向消费者提供24小时用药咨询服务。
12、在自动售药机上发布药品广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13、自动售药机显著位置应当标示设置自动售药机的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证书复印件或影印件,服务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12315。上述标记标识应当清晰、易识别且不易脱落。上述信息也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展示给消费者和监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