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向基层延伸设置门诊部或诊所,下沉服务资源,前移服务关口,提供特色化的社区专科诊疗服务;符合全科诊疗条件的,也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
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在口腔、眼科、医疗美容、中医等社会办医传统优势领域,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康复等资源相对短缺领域,长期照护、安宁疗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急需发展领域,加大社会资源投入,加快形成多元供给体系。
严格落实公立医疗机构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服务比例控制在全部医疗服务的10%以下,给社会办医留出充足发展空间。
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全面融入分级诊疗体系
在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中,应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其中,医共体和公立医疗机构不得采取区别性、歧视性、垄断性措施。
各级公益性预约挂号、双向转诊、检查检验共享、远程医疗和互联网医院等平台均应向社会办医疗机构开放。按照合理、有序、规范、逐级转诊的原则,完善区域分级转诊平台,为患者提供优质转诊服务。
实施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
三医联动是紧密型医共体建设的基础,因此社会办医疗机构想真正融入医共体,就必须进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意见》指出,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共体建设的有关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和有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的医共体,可以医共体为整体纳入医保总额预算单位,开展医保协议管理,探索建立“结余留用、超支分担”机制。
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点数法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时,应同步覆盖社会办医疗机构。逐步推进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改革,对同级同类项目,实施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
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办医疗机构间双向转诊的病人,履行规定转诊手续的,应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间转诊同样的医保转诊政策待遇。
社会办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和有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的医共体,在药品、医疗服务、耗材的价格和招采,以及医保支付标准等方面,可整体按公立医疗机构政策执行。
强化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共体建设的管理
按照属地化全行业管理要求,医疗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经营性质和组织形式,纳入统一监管范围,执行统一监管标准。
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加强医疗行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共体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根据医疗机构设置布局、服务能力、辐射人口和诚信执业等情况,积极将符合条件、自愿加入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共体建设;
根据医共体改革发展目标要求,重点加强基层服务能力、医疗质量安全和费用、基本公共卫生任务落实、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群众健康改善和满意度等方面评价考核,对偏离医共体发展方向的,要及时予以引导、纠正乃至责成退出。
可以预见,医共体将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改变,如何与医共体内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协同合作、公私互补,是社会办医者要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