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与“养老”如何才能进一步衔接?政策方面又能提供多大支持?
老龄化席卷而来,医养结合政策持续推进。
10月25日,12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医疗”与“养老”如何才能进一步衔接?政策方面又能提供多大支持?
深化签约合作
《意见》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合作,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按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
养老机构也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合作双方应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签约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服务资源、合作机制等方面积极予以支持。
简化审批登记
《意见》提出,各地要认真落实文件要求,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即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
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
保障土地供应
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需要。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鼓励地方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
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非营利性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
政府要帮忙省钱
《意见》提出,政府应减轻医养结合机构税费负担,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
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可享受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同时,各地还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鼓励机构融资筹钱
《意见》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集团化、连锁化发展,政府不应规划限制其区域总量。
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发挥“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
为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意见》提出,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具备招标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
扩大人才队伍
《意见》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扩大招生规模,并设立培训基地,探索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会协会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