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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规范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及财务管理(全文+解读)(2)

发布时间:2020-09-16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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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入确认原则。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接诊医疗机构全额确认医疗收入。如果涉及受邀方,受邀方按照与接诊医疗机构的协议约定确认医疗收入;接诊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将应支付给受邀方的款项,同步冲减医疗收入。

(三)账务处理要求。为满足“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需要,明确区分线上、线下医疗服务收支管理,医疗机构在会计核算时,应当在应收、应付类科目以及收入、费用、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等科目下对“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进行相关明细核算。

(四)收费票据管理。“互联网+医疗服务”由接诊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费用,并向患者提供全额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远程医疗服务中,受邀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按照接诊医疗机构支付的金额开具医疗收费票据,作为接诊医疗机构冲减医疗收入的依据。

(五)定期结算制度。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结算、及时记账。医疗机构间结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三、统一医疗服务工作量统计口径

医疗机构统计“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量时,对1个诊疗活动由1家医疗机构独立完成服务的情况,该医疗机构依据医嘱计1次工作量;对由接诊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活动中的邀请方)和受邀方共同完成服务的情况,双方可分别计1次工作量。行政部门在开展宏观数据统计时,应当依据实际诊疗人次只对受邀方工作量进行统计。

四、附件《“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

图说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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