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市制定重点工程项目秋冬季施工控霾管理措施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取暖季期间,全市停止各类工程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对于国省市确定的重大民生工程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取暖季期间,全市停止各类工程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对于国省市确定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确需施工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但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重点工程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焊接作业,禁止各类建筑运输车辆上路,停止使用燃油类的工程运输机械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为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在取暖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阶段规范施工,根据国省市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强化控霾管理措施。
在施工抑尘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方面,施工方应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化措施18条》和《廊坊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严格执行各种控尘抑尘措施,安装在线监测或视频监控,并与建设部门联网;禁止使用国Ⅲ以下高排放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推土机、旋挖钻机、铣刨机等);严格执行“七个百分之百”抑尘措施,即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施工工地100%安装在线视频监控;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现“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进行土石方作业时要对作业面5-10米范围内持续采取雾炮抑尘措施;焊接作业要选择在扩散条件较好的天气时段进行,高湿静稳天气下严禁焊接作业。
按照《廊坊市11月至12月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规定,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市建设局对所属重点工程要加强监管,对未安装在线监测或视频监控的,依法依规停工整治。对抑尘不达标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发现一次顶格处罚,停工一周;发现两次按日计罚,停工三十天;发现三次立即通知项目单位全面停工,列入错峰施工名单。对在线监测数值超常的,驻场监督员立即核实现场情况,确因施工造成的,立即整改。
在渣土、物料运输管控方面,按照国家住建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项目单位应雇用具备准运资格的企业,使用具备准运资格的渣土运输车辆。同时,按照《廊坊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渣土运输车要安装GPS定位和密闭装置,按照规定时段和路线行驶。
管控期间,市公安交警支队和市综合执法局联防联控,齐抓共管,强力执法。公安交警支队严格大货车(包括重型货车、渣土车、混凝土罐车)通行证准入管理制度,分区限量、限时、限路线办理通行证,对不能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发证。违规上路的,发现即扣,顶格处罚;实行渣土运输车管理与运输企业捆绑管理制度,凡企业所属渣土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占比超过总车辆数10%以上的,停止该企业的渣土车通行证核发,同时抄报市政府及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取消该企业的渣土运输资质;按照《廊坊市11月至12月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规定,公安交警支队对不能达到国Ⅳ排放标准、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大货车进行管控;市综合执法局对密闭不严、沿路遗撒的大货车进行管控。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监管部门发现一次顶格处罚,停运一周;发现两次按日计罚,停运三十天;发现三次立即通知项目单位全面停工,列入错峰施工名单。
为做好日常监管工作,项目施工单位要按照“一场一策”原则,制定具体施工方案上报申报部门(属地)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时将市政府批准意见附带具体施工方案报市大气办和市县两级监管部门。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违规、谁担责,确定工程的单位负总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市直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派驻驻场监督员,要24小时在岗在位,保持通讯畅通,履行监督职责,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并督促施工单位迅速整改到位。
市双联办和工程监管单位要加强对重点工程的督查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发现未严格落实秋冬季施工控霾管理措施的,要及时报告市大气办,市大气办将依据违法违规事实对工程主管单位(属地)进行约谈,并公开曝光、通报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