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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发布(4)

发布时间:2021-03-10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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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药品上市后变更的批准和备案情况及时纳入药品品种档案;持有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本年度所有药品变更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第三十条 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督管理,对持有人变更控制体系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变更管理的责任。

 

法律、法规、指导原则中明确为重大变更或持有人确定为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与药品监管部门沟通并达成一致后降低变更管理类别的变更,应当按照达成一致的变更管理类别申报备案或报告。法律、法规、技术指导原则中明确为备案、报告管理的变更或持有人确定为备案、报告管理的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备案或报告。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持有人已实施的备案或报告类变更的研究和验证结果不足以证明该变更科学、合理、风险可控,或者变更管理类别分类不当的,应当要求持有人改正并按照改正后的管理类别重新提出申请,同时对已生产上市的药品开展风险评估,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报告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变更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日以工作日计算。

图说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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