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关系。四种划分:1、男系亲和女系亲。2.父系亲和母系亲。3.直系亲和旁系亲。直系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血亲。旁系亲也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4.尊亲属(长辈亲属)与卑亲属(晚辈亲属)
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我国古代丧服亲等计算法:(1)一等丧服叫斩衰。(2)二等丧服叫齐衰。(3)三等丧服叫大功。(4)四等丧服叫小功。(5)五等丧服叫缌麻。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亦称缔结婚姻关系。3、结婚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会意义。4、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第一,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社会条件下的法定程序;第二,婚姻关系一经成立,婚姻双方便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经过法定程序建立的婚姻关系,不经一定的法律手续不得任意解除。
从求妻的方法年结婚制度:1、掠夺婚。2、有偿婚。其一,买卖婚。其二,交换婚。其三,劳役婚。3、聘娶婚。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4、共诺婚。
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1.摆正爱情的位置,反对爱情至上。2.正确掌握择偶标准,反对物质第一。3.坚持严肃慎重的态度,反对杯水主义。
结婚的必备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1)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2)是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人的同意。(3)是男女本人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1)法定婚龄。(2)确定法定婚龄的因素:一是自然因素。即从男女生理发育的规律出发来确定法定婚龄。二是社会因素。即在确定法定婚龄时,考虑一定的生产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3)婚姻法对婚龄的规定:第一,我国现行法定婚龄,规定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第二,规定晚婚、晚育给予鼓励的精神。男25岁,女23岁结婚视为晚婚。(4)对婚龄年特殊规定。(5)当前执行婚龄的情况。一是早婚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农村,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的现象更为严重。二是用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婚龄,强制执行男25岁,女23岁的晚婚年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1、有一定血缘关系的,禁止结婚。(1)不能结婚的血亲范围:一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旁系血亲。三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他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禁止一定范围内血亲结婚的根据。(3)中表婚问题。2、患有一定疾病的,禁止结婚。(1)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2)由于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除麻风病外,只有概括的规定,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科学性,既要防止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3)现行婚姻法取消了1950年婚姻法中禁止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结婚的规定。(4)当事人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3、旧中国禁止结婚的情况:(1)具有特别身份的人不结婚。(2)处于某种特殊情况下,不能结婚。(3)其他情况,如同姓不婚,良贱不婚,官民不婚,相奸者婚等等。
我国结婚登记的意义和目的:1、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结婚登记的效力:1、结婚登记是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2、登记机关要严格把关3、结婚当事人必须持慎重态度4、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一、婚约问题。我国的态度:(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2)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3)处理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当正确认定财物物性质,分别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事实婚姻问题:特征:(1)从主体看,当事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2)从内容看,当事人以夫妻关系同居。(3)从程序看,当事人未进行结婚登记。危害:(1)削弱人们的法制观念,影响婚姻登记制度的贯彻执行。(2)事实婚姻在缔结时离开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不利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有害于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和我国人口素质的提高。(3)事实婚姻因未经法律上的程序,往往会产生离婚等一系列纠纷,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家庭关系极不稳定,在处理上和适用法律上会有许多困难。形成原因:(1)旧的婚姻习俗的影响是形成事实婚姻的重要思想根源。(2)法制宣传不广泛,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是产生事实婚姻的又一重要原因。(3)执行法律上的某些不当是造成事实婚姻不可忽视的原因。(4)对事实婚姻的出现,无人过问,任其生存,是助长事料婚姻发展蔓延的一个客观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