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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

发布时间:2021-04-25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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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CDE发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即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如下: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药物临床试验管理

 

指导原则(试行)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药物临床试验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药物临床试验从启动、实施到完成研究报告均需要一些特殊考虑。为保护受试者安全,落实临床试验申办者(以下简称申办者)主体责任,保证临床试验质量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申办者、研究者共同讨论制定相关措施以完善特殊时期的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工作。

 

该指导原则对疫情期间应急批准的新冠肺炎药物(包括疫苗)临床试验和其他在研药物临床试验提出建议,供申办者和研究者参考。

 

一、基本原则

 

(一)受试者保护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应优先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和利益,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CP)和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南,在符合相应要求的临床试验机构实施。申办者对临床试验及安全风险管控承担主体责任,对临床试验的安全性和质量负总责,临床试验各有关方承担相应责任。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权益保护的责任主体。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审核和监督药物临床试验研究者的资质、监督药物临床试验开展情况[1]。研究者是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质量及受试者权益和安全负责的试验现场的负责人[2]。申办者应按照临床试验通知书、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备案信息中的相关要求开展临床试验。申办者应评估试验药物对受试者的影响,必要时采取措施,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

 

疫情期间,参加临床试验的所有人员应按照国家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采取个人防护措施,特别是应加强受试者个人防护管理,切实保护受试者。

 

(二)药物警戒与风险管理

 

申办者应加强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体系建设。应严格按照药物警戒工作要求开展安全信号监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按要求及时上报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其它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应针对已知和潜在风险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科学严谨的临床试验方案和知情同意书,并根据疫情和研究进展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

 

申办者应制定明确的停药标准,若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应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及时报告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和药品审评中心。建议针对安全性风险及时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沟通交流。

 

申办者应考虑建立数据与安全监查委员会(DSMB),定期对临床试验的进展、安全性数据和重要的有效性终点进行评估。

 

(三)遵循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参与临床试验的各方应严格遵循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各项要求,确保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可靠。各方应认真履行临床试验中的相关职责,确保任何一方在疫情期间履职到位。申办者和研究者因疫情等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的方案偏离,应及时评估风险,并根据相关要求如实记录,涉及受试者安全的应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应及时对接收到的各类报告依据标准操作规程进行审查并作出结论,尽到保护受试者权益的责任,不应因审查不及时而延误受试者得到及时的治疗、检查和评估。

 

疫情期间会面临涉及临床试验方案变更、试验场所改变、新研究者加入、各方计划外沟通交流等,这些均应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对于应报伦理委员会审查的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以及伦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文件的变更,应当及时报伦理委员会审查。临床试验期间记录的原始文件应完整保存,除正常记录受试者的各类试验相关信息外,因疫情原因导致受试者的任何与试验相关的方案偏离、退出或终止试验、安全性信息等均应按照GCP中原始文件的要求进行记录、修改和报告。

 

二、新冠肺炎药物的临床试验管理

 

(一)强化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及时报告和风险评估

 

图说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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