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局令第21号)批准开展的新冠肺炎药物临床试验[3],药品审评中心组织制定每日简要研究信息报告模板。申办者应按照相关要求,向药品审评中心每日报告临床试验进展及安全性汇总信息,并主动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相应风险控制措施。若当日无进展或新的信息,也需简单说明。药品审评中心对申办者每日报告的临床试验进展、安全性信息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开展风险识别和评估,可以根据审查情况,要求申办者调整报告周期,及时递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4],必要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或者风险沟通交流。
申办者在临床试验启动前应完善并向药品审评中心报送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知情同意书、伦理委员会批件等重要技术及合规性文件。若临床试验过程中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更新,应报伦理委员会审查后,及时报送药品审评中心。
(二)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和实施的考虑
在临床试验设计和实施过程中,申办者应充分考虑紧急状态下临床试验开展可能面临的问题,结合对疾病认知的进展和科学评价的需要,对临床试验设计中受试者入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随访策略等进行详细说明,以确保受试者安全和试验顺利开展。必要时可与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沟通交流。
(三)临床试验实施地点的管理
未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的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院,应按照《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对于方舱医院、医疗救治队等特殊情况,必要时可事前与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四)临床试验监查和稽查的特殊考虑
在临床试验监查和稽查方面,如果现场监查可以运行,其监查范围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法规的限制、监查的紧迫性以及临床试验机构工作人员的可行性,并且应在临床试验机构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临时替代措施可能包括取消或推迟现场监查访视、延长监查访视的间隔、进行电话和视频访问、采取中心化监查和远程监查[5,6]。中心化监查可通过电子化系统(如:电子数据采集系统等)进行,动态监测临床试验实施情况,以确保数据质量。远程监查主要关注原始数据溯源,因可能涉及受试者隐私,应在保证受试者隐私安全的前提下慎重选择。采取任何替代措施时应考虑不给临床试验机构工作人员和设备带来额外负担。申办者应仔细记录无法或不得不延迟对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监查的情况、监查结果及相关措施,并制定措施,待情况恢复正常后,加强后续监查。
稽查通常应该推迟或者取消。对于稽查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关键试验,在与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达成一致后可考虑进行现场或远程稽查。
三、其它在研药物的临床试验管理
受疫情影响,目前正在开展临床试验或者即将开展临床试验的实施进程可能会面临诸多实际困难。如果临床试验机构人员或者受试者感染新冠肺炎病毒(2019-nCoV),这将会面临可能来自人员隔离、临床试验机构关闭、试验药物无法发送和使用、受试者脱落、相关检验检查不能按要求完成等各方面的挑战,这些挑战会导致不可避免的试验方案偏离。因此,应加强从受试者招募开始到临床试验结束的全过程的风险和质量管理。所有应对疫情所采取的措施,目的均应是最大程度地保护受试者安全,尽可能保证试验数据的质量,将疫情对临床试验完整性的影响降至最低。根据近期国内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和申办者正在尝试采用的一些改进措施,可考虑采取如下临床试验安全管理措施:
(一)重新评估临床试验的启动和进行
1. 启动新临床试验和招募新受试者
申办者应严格评估启动新临床试验或招募新受试者的可行性,需重点关注对受试者安全的影响,综合考虑试验药物的特点、临床试验各相关方安全监测的能力、疫情对试验药物供应链的潜在影响、所涉及疾病的性质以及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区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等。鼓励申办者建立DSMB,充分发挥DSMB在评估受试者安全(如疫情对临床试验按方案实施的影响是否给受试者带来了新的安全风险、临床试验实施的变更给受试者安全带来的影响等)中的作用,最大程度保护受试者安全。
2. 关闭临床试验机构和启动新临床试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