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出作为离婚的条件,在西周就已出现。《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即所谓的七去,也叫七出。所谓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按中国礼法,媳妇要绝对服从公婆,以婆婆的言行为标准,作婆婆的影子。如媳妇违反公
婆的心意,即是芝麻小事,也可能被夫休弃。夫休妻有时完全依据父母的好恶,而非出于本意。
生子立后,是古代婚姻的一个主要目的。无子被出,视为理所当然。虽然妻不生子并不见
淫能乱族,妻子有不贞行为,乱了夫家的血统,所以列为出妻的一大理由。但在古代,丈
夫有时只是怀疑妻子有的行为,但没有证据,往往也提出离婚。唐《霍小玉传》:李益对妻心怀疑恶,猜忌万端,竟讼于公庭而遣之,三娶率皆如初。元代以后妻子犯奸,是对适用三不去的唯一限制。
妇女有恶疾,不可与丈夫共粢盛。意思是说妻子的了严重的不好治愈的疾病丈夫不能
儒家一直把妇言视为祸源之一。勿听妇人言乃使封建家规的格言。妻子对家事多言多
在中国古代,女子一旦嫁入夫家,就没有了财权,甚至嫁妆都要归夫家所有。所以,妻子
如果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就是窃盗行为,违反了封建的义。
妻子如果犯了其中的一条,丈夫就可以把妻子休弃。七出制度实际上反映了包办买卖婚姻把妇女当作私有物,是片面的强加给妇女的枷锁。七出与其说是解决男女双方之间的对抗,不如说是靠牺牲妇女的利益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保全宗法孝道、保证男方传宗接代。
但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余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故称三不去,也叫三不出。如果妻子无处可去,如果妻子为公婆守孝三年,如果娶妻时夫家贫苦,后来富裕了,在这三种情况下,长取不能休弃妻子。但是,对于七出的淫、恶疾,不适用三不去。
《唐律o户婚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义绝是一种强制离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间、夫与妻的亲属之间或妻与夫的亲属之间、夫妻双方的亲属之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如殴打、杀害、奸情等,不论夫和妻的意愿如何,必须离异,违者要受刑事处罚。这种官方强制离婚,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对人们婚姻关系的直接干预。
唐律所列的议决范围包括:1、夫欧妻之祖父母、父母;2、父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3、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4、妻欧詈夫之祖父母、父母;5、妻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6、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7、妻欲害夫者。与有以上七种情况,都属于义绝。
唐律规定:若夫妇不相安偕而和离者,不坐。所谓和离就是夫妻双方合意离婚。唐代以前,已有和离现象,单用法律规定和离,则自唐律开始,这是相当进步的措施。后世王朝皆承用此条。
和离是从我国古代带有民主性质的民族习俗发展而来的,而不是由包办聘娶婚直接产生的,因此它只是七出、义绝的补充,及时和离也采取休妻的形式。和离可能处于双方自愿,但又以父母作主为前提。和离的后果对妇女不利。如果不是经过父母同意的,妇女归宗,日子不会好过。经父母同意而和离,即使再嫁不受歧视,其地位也很难同初嫁时相比。虽然法律有和离的规定,但实际上实例非常少。
唐律规定,如果女子与人有婚约又许他人,并与第二个男子成婚,则判定女方与后夫离婚,而归前夫。前夫如果不要,可以加倍索回聘礼,女子则归后夫。
古代的妄冒有两种情况:本人妄冒,如幼小诈说长大;他人妄冒,如已有残疾,令姐妹冒充本人。如果妄冒,没有成婚的,则取消婚约;如果已成婚的,则离异。
我国古代法律只允许有一个正妻,这是为了区别嫡庶,便于嫡长继承。因此,我国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严禁一夫二妻制。《法经o杂律》:夫有二妻则诛。唐律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国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因此,在中国古代如果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则第二次娶妻要以离婚处理。
1、 结婚违反禁止性规定而依法要离异或可能造成离异的后果。这种情况又包括两种:第一,
必须离异的;第二,可能离异的,按法律应该离异,但因情况特殊,法律明确指出:听不离,如居丧嫁娶。
2、 以犯罪手段为自己或他人成立婚姻的。如抢夺他人的妻女奸占为妻妾等,如果成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