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理论方面,女性法律教授比较了男女在法律上的差异及相应的对策。男人占领了商法和税法之类的硬法领域,而女人只局限于家庭、社会保障和人权法之类的软法领域。在财经方面,女人重于安全而非利润,反风险能力强,在人身损害方面,女性驾驶时安全带的使用率高于男性(60%∶50%)。因此,侵权法和保险法应该做出修改:女性应该适用过失责任,而男性应该适用严格责任;保险公司应该减少女性应该缴纳的事故保险费。穷困生病的母亲无钱买药,在决定是否偷药的时候,男孩会遵循汉德公式和波斯纳的逻辑:比较偷窃的成本、收益和被抓获的几率;女孩则多从人际关系的依赖、妥协和交往方面去考量。法官在判案的时候,男性法官遵循“纯粹逻辑、合理性、诚实和真实性、客观标准、抽象和非个性化”模式,而女性法官则遵循“场景、感觉和情感、理智之人的意愿、主观标准、个人特征”模式。
对于女性主义的法律狂飙运动,男性法学家们要么保持沉默,要么予以修辞上的诘问。对“男人利己、女人利人”的观点,男性法学家说并不如此,因为女人的利他主义只存在于朋友和家庭成员之间。在陌生人场合,男人比女人更乐于助人,因为男人更有英雄气概,并具有“骑士精神”。在抢救窒息的女学生场景下,74%的男人提供了帮助,而女人只占63%;在帮助他人更换汽车爆胎场景,男人更有自信。男人很少扣减女仆的工资,而女主人则经常如此。对于“理性之人为男人”的观点,男性法学家们称,普通法的“理性之人”其实包含了女人的感觉和经验。在女人出场的情形,“普通女人的标准”同样适用。有趣的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伴随着女性主义法学,美国法学又产生了“男性主义”(masculinities)法学。这种理论称,男人也并非女性主义者想象的那样都是法律上的强者和压迫者,因为男人之间也是分层的,同样有男人被压迫、被支配和被排斥的情形。而且,男性“特权”的社会认同也使得男人付出了代价:男人被给予更高的期望,他要承担起家庭中坚的重担,他要成为战争的牺牲品,他更是暴力犯罪的对象。一个男人被赋予的神圣使命是“让女人怀孕、保护所依赖之人远离危险和为亲戚和朋友提供给养”。
男人统率法律世界已经经历了几千年,而女人对男人主宰法律的批评才30多年。不过,女性主义者带来的实际影响则是显著的,在宪法方面,争取选举资格等公民权和寻求法律平等,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和性骚扰,进入公共的法律领域充当法官、法律教授和律师,获得独立的法律人格和诉讼资格,女性们取得了惊人的成就。在刑法方面,反对家庭暴力和虐待、强化“熟人强奸”的观念,女性们也颇有成效。在私法领域,女性学者们主张以“理性之女人取代理性之人”标准,以“相互依赖、责任和关心”取代“个人权利”的理念,加律对易受伤女人的特殊保护,主张把女性权利的主张由公法扩展到私法,比如侵权法,以使女性得到更大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