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世界的两性战争,从理论层面上涉及法律形式与法律实质之间不可调和的冲突。法治要求法律平等,但是女性主义者认为,“法律平等”中的法律从起源的那天起就有了男性的偏见,因此她们反对“视为当然合理”的“男性法律”本身。她们超越了形式上的法律平等,而强调法律实质上的平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女性主义者对法律的批判是对现存人类法律制度根基性的破坏与重建。男女之间虽然存在着可以兼容的特性,但同样也存在着不可共存的差异。庸俗地讲,男女来自不同的星球,既然如此,法律中的两性战争会一直存在于人类的历史中。如果要设立一个乌托邦的世界来解决两性的法律冲突的话,那么只有改变人类本身,让人类没有两性的差异,最高的境界乃是“雌雄同体”。
社会中的人们是分层的,不同利益群体有不同的法律诉求。贵族与平民、教士与市民、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黑人与白人、同性恋与异性恋、边缘人群与主流人群、男人与女人,永远存在着法律权利的争斗。其中,男人与女人的法律冲突,在法律世界中的战争尤为激烈,因为男人与女人是人类的基本分类,而且按照通常的比例,一个社会中的男人和女人人数趋向于相等。
自被定义的那天起,法律就具备了“男人”的性格。公共权力掌握在男人手里,妇女的普选权到20世纪20年代才得以确立;法官基本上都是男性,1970年前,几乎没有女学生学法律,女性法律教授则更少;妇女以独立的法律主体签订契约和提起诉讼则开始于19世纪中期;妇女进入经济生活、具有就业的权利始于20世纪60年代。即使是法学院的主流文化,也是男人们在消遣“女人、喝酒和运动”。法律毕竟是一种“人造物”,公共权力的归属决定了法律的性别特征。法律的肯定性、明确性和合理性,都是男性赋予给法律的特征;法律是对权利的确立和保障,不过是男人“好斗”天性的法律表象。因此,女性教授们称“法律的整个结构决定了它根本就是一种男权主义的制度”,其中极端代表麦金农说:法律“不仅仅反映了一个男性统治女性的社会,并且它还是以一种男性化的方式运行着”。激进的一般性结论是:法律是一种性别歧视的工具,是男人对女人的政治压迫。
法律的男性特征,同样被思想家们支持和强化着。亚里士多德把女人体描绘为“畸形”,康德把女人形容为“因情感和非理性而缺乏道德行为的人”,尼采则把女人与男人手中的“鞭子”联系了起来。法学家们也好不到哪里去,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释义》中说,“丈夫和妻子在法律上是一个人。在婚姻期间,女人的人格或存在是悬而未决的,或者至少,应并入或联合至她丈夫那里。她在她丈夫的庇护、保护和照顾下做任何事。”“理性之人”的标准,是英美法律传统的中心词,霍姆斯在其《普通法》中确立了“理性之人”的客观标准,这个标准是社区中的普通人,不管在智力上他如何弱智,还是主观上她如何多愁善感。波斯纳在1972年的“过失理论”的论文中称,过失的标准是“理性之人”,而这个人是一个虚构的,且具有经济上功利计算的“理性主义者”。弗莱明说,理性之人的判断,要依赖于“判断、知识、经验、技巧、身体心理和感情特征、年龄和神智”,“性别”标准并未包含在内。警察将一个醉鬼从火车推下,推搡中醉鬼拉扯了身旁的女原告,原告受到惊吓以至于后来患上癔症、麻痹症和不安症。女子状告铁路公司,但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官认为“按照商业行为和日常生活的一般标准,原告所受到的惊吓不足以得到赔偿”,原告受伤是因为她过于敏感,而非铁路公司的过失。因而,女性主义者在攻击“理性之人”的标准的时候,经常提出这样的疑问:理性之人为什么不是一个理性的“女人”?她们在攻击法律男性特征的时候,揶揄说:所谓理性之人,不过是“在家里随意地翻阅着休闲杂志,傍晚戴上袖套在花园里除草”的“男人”。
一直到20世纪,在公法领域,法律仍然排斥着女人;在私法领域,妇女只能够通过她的丈夫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男性始终支配着女人。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都拒绝或不认可“女人”成为法律上一个特殊的主体,并不像种族、宗教和民族那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到1992年,只有第9和第3巡回法院确立了“理性之女人”的标准。如果我们回顾历史,那么可以说,女性学者对男性法律的批评源于1982年吉丽甘(Carol Gilligan)出版的一本心理学的著作《不同的声音:心理学理论和妇女的发展》(In a different voice: psychological theory and woman’sdevelopment)。在这本书中,作者解释了男人和女人不同的道德发展模式。她反对“女人道德不成熟”的观点,提出了女人不同于男人道德的发展模式。她说:男性“心理学家永远不理解女人。他不知道女人是什么?女人如何感受?女人在想什么?以及女人思想的逻辑是什么?”由此,作者区分了男/女的道德对立模式:抽象规则与演绎/特定场景,等级制/平等性,正义伦理/关怀和责任伦理,个人权利/人际关系,并得出了“女性伦理高于男性伦理”的结论。女性主义和女性主义法学由此拉开序幕。就一般理论而言,女性学者穷尽了男/女的两元差异性:理性/非理性,主观/客观,主动/被动,思想/感觉,理智/情感,文明/自然,坚强/脆弱,抽象/具体,原则/个性,家庭/市场,家务/国家,公共/私人,捍卫/保护,支配/顺从,一致/多样,相同/不同,权利和财产/关心与责任,利润和自利/健康和安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