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私法的侵权法救济性骚扰,女性主义法学家们也提出了可行性的方案。她们认为,性骚扰一直是穿梭于侵权法和公民权法,现有的侵权法体系完全可以应对多样的性骚扰行为。发生身体接触的性骚扰,“殴打”的侵权诉讼形式可以提供救济;没有身体接触的性骚扰,“威胁”之诉可以提供救济;在纯粹精神困扰的性骚扰场合,侵权法中的“精神损害”之诉可以提供广泛而深入的救济;在毁损女子名誉的性骚扰场合,侵权法中的“语言诽谤”可以提供私法的帮助;在公开私人秘密的性骚扰情形下,侵权法中的“隐私权”诉讼可以解决问题。
少数学者还有进一步的发挥,有的学者要恢复普通法中曾经存在而后被女性主义者否定的“故意性侵权”之“伤心”诉讼,比如毁损婚约、婚前性引诱和欺骗性的性行为。一个有趣的案件是,一位40岁的女子想要一个孩子,她认识了被告。被告告诉她他已经有2个孩子,而且还可以有更多的孩子。女子嫁给了被告。但是,婚后该女子发现被告已经做了节育手术,不可能再生育孩子。该女子状告被告,认为被告欺骗了她,不过,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还有学者则要把同性恋性骚扰也纳入性骚扰的范围之中。原告自称是一个“女子气”的男子,在工作中经常受到同伴工人的奚落、歧视和侮辱,他以《民权法》第七条状告公司,诉由是性别歧视和宗教歧视。初审法院不支持原告,法院认为,首先,此案不涉及宗教歧视问题,其次,在性别歧视方面,法院认为本案不是“性别”歧视,而是“性倾向”歧视。原告上诉到巡回法院,巡回法院支持了原告,认定“性倾向歧视”也可以以“性别歧视”的方式得到法律的救济。
一场世界范围的反性骚扰的法律运动,从美国法的角度看,通过公法之民权法给予受害人救济,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而通过私法救济更深入更广泛地保护受害人,只是存在于女性主义学者的学术研究和社会呼吁之中。同样,法律中的女人问题,依然存在于性骚扰法律之中。一个男子向一个女子提出性要求,在民权法中是一种性骚扰吗?在侵权法中是一种故意的人身伤害吗?当年,琼斯诉克林顿总统性骚扰案,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在那个案件中,双方最后达成了和解。琼斯得到了足够的美金,总统也抽出了更多的时间来应付“莱温斯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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