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对公司及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股票发行方案》,公司现有股东承诺自愿放弃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权。
根据公司现有股东张少锋、秦勇、刘传华、林云、汇睿投资出具的《关于放弃优先认购权的承诺函》,前述股东自愿放弃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权。
根据公司与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本次股票发行不涉及估值调整条款。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信达律师对公司的现有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并信达律师核查,公司现有股东5名,其中4名自然人股东,1名合伙企业股东(汇睿投资)。经核查,汇睿投资为私募投资基金,其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前海汇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汇睿投资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汇睿投资已经履行了备案程序,其备案信息如下:
根据汇睿投资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汇睿投资的基金管理人深圳市前海汇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登记程序,其登记信息如下: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汇睿投资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深圳市前海汇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认购对象均为自然人,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持股平台。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为第三方代持股份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发行业务细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符合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不存在发行股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图敏智能视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