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坚持从严从实,依法监管。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绝不意味着放松监管,更不能在监管上失之于宽、松、软,而是要求监管措施更加精准、严谨、细致,监管标准更严、更高,监管力度更大、更实,着力解决企业在污染防治上“投入多投入少一个样,排放多排放少一个样、排放或不排放一个样”的问题,倒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实现超低排放,加速转型升级,倒逼政府投入足够人力、物力、精力,科学决策,精细管理,建立清单,依法监管,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严禁民生领域环境管理“一刀切”。对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事项,坚持民生优先、服务至上、力求保障,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对涉及重大民生、扶贫易地搬迁的建设项目和国家、省重点项目,要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克服通常观念,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减少体外环节,提高服务效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允许采取限制性停工停业。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公共服务类企事业单位、面向大众提供服务的商户,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确需对相关行业进行提升整治的,要精准研判产污环节,针对各行业产、排污节点,结合各行业生产规律和居民生活习惯,科学制订整治方案并有序组织实施,整治前要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对于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责令停止排污,绝不姑息迁就。
(二)严禁清洁取暖措施和燃煤锅炉淘汰“一刀切”。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加快实施冬季清洁取暖,力推电代煤,稳推气代煤,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光热能、地热能等多种清洁能源供给取暖方式,在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的山区,清洁能源替代没有覆盖的区域,气源、电源没有保障的地方,实施洁净煤托底政策,严禁使用劣质散煤。对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在气、电源不能充足保障的情况下,不搞“一刀切”,积极推动各种形式清洁替代,确保群众温暖过冬。要把确保群众取暖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在散煤治理和清洁替代工作中,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在气源、电源没有充分保障到位的前提下,不得先行拆除群众现有取暖设施,在气、电资源紧张时,要合理调控、压非保民,优先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三)严禁机动车限行“一刀切”。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应由各市人民政府(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结合区域环境管理或交通管控需求,统筹作出决定,并至少提前1天向社会公告,除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外,原则上不得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在机动车限行期间,要根据车辆排放情况和车型区别对待,不简单搞单双号,对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市政设施维护、民生保障、执法、公交、客运、出租、燃气车辆及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实施限行措施。对重型柴油货车要严格监管,科学设计运输线路,加密加严管控措施,落实监测处罚机制,确保限行到位。对于使用清洁燃料减少能耗及尾气排放、注重运输车辆养护、合理布局运输线路等实施绿色物流计划的企业可视情况适当减少车辆限行频次,体现奖优限劣,严禁机动车限行“一刀切”。
(四)严禁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一刀切”。对各级政府正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及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其中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业园区及企业,要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采取停产整治方式。对具有传统优势,且分布相对集中的地方特色产业,在边督边改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分类施策;对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稳定达标排放的,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电子商务、互联网产业、文化创意设计业等不能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环境污染较重、群众反映突出的,应当借势借力,以督察整改为契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园区化、集约化发展,努力提升产业水平。对群众举报的具体问题,要“一事一办”,注重举一反三,不得简单扩大停产整治范围。对以“园区”名义存在的工业大院、工业小区式“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加强监督管理,制订标准规范,限期停产整治,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关停整治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