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禁环境准入“一刀切”。根据环境改善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判定依据,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合理优化开发布局,控制流域、区域开发强度。在强化空间管控的同时要抓紧组织实施区域环评、规划环评,对符合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三线一单”要求的项目,简化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等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强化指导服务,支持项目落地。对实施环评备案制审批改革试点区域,实施环评文件(报告表)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对于不符合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违反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在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坚持生态优先、严把审批关,守住法律底线、生态红线,坚决禁止和杜绝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行为。
(六)严禁“散乱污”企业整治“一刀切”。各地在“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紧紧把握“污”这个核心,深入研判、科学认定“散乱污”企业。对手续不全、严重污染环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取缔;对有整改价值的企业,要严格监督管理,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限期整改达标,整改验收后方可复产。要严格限制“散乱污”企业,绝不能放松监督检查,关键是定好标准,以严格整治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坚决禁止将不产生污染的企业列入“散乱污”,坚决反对“以停代治”“以停代管”等敷衍应对做法;不得对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能耗低、污染小、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但因手续不完善、规划未落实、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被列入“散乱污”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规范改造、扶持提升。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双创双服”活动的实施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深化“放 管 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对扶持提升类“散乱污”企业区别对待,予以重点帮扶,开辟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完善手续,加快推进整合搬迁、提升改造、组织验收,解决企业发展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扶持生态友好型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七)严禁建筑施工工程停工“一刀切”。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含取得施工许可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扬尘管控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秋冬季可以正常施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在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要求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扶贫易地搬迁项目和当地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正常施工;市、县重点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环境管理需求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具体管控措施,实现清单化管理;其他工程项目除土石方(含破拆、改造)工程停工外,室内地面铺装、内外墙体及内部装修等工序,在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可不采取停工措施;为重点项目配套的砂石料场、商品砼企业,在严格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健全并稳定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可采取轮换生产等减排措施,确保国、省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其中,污染防治设施不全或不稳定运行,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要立即停止排污,限期整改到位;对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处罚到位。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企业或项目,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或项目,要依法依规处罚,各级住建、环保等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责令停止施工。
(八)严禁错峰生产“一刀切”。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每一个涉污企业分析评估,依据环境管理目标需求,根据排放量及排放强度分级分类管控,建立秋冬季错峰生产企业清单(落实到工序、设备),制定错峰生产方案,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钢铁、焦化、铸造、建材、碳素、化学原料药(农药)、有色、化工制造等高污染排放行业,符合现行产业政策,污染物能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的,要按照排放绩效评价,秋冬季采取差异化错峰生产。鼓励重点行业企业进行产业升级、技术升级、管理升级,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领跑者”企业。对实现超低排放、工艺技术先进、产品优质高端的“领跑者”企业,不列入错峰生产名单;对其他不涉及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和VOCs排放的企业(或工序、生产线),不列入错峰生产名单,严禁“一刀切”式停限产。对无证排污、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的企业,坚决依法查处,严惩重罚,第一时间停止排污,第一时间停产整治,对于拒不整改的,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移交司法机关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