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2生物安全管理手册应明确生物安全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对组织结构、人员岗位及职责、安全及安保要求、安全管理体系、体系文件架构等进行规定和描述。安全要求不能低于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及标准的要求。
9.1.3管理类文件应根据管理体系对疫苗生产和检验全过程管理的需求,明确规定相关管理文件的责任部门、责任范围、工作流程及责任人、任务安排及对操作人员能力的要求、与其他责任部门的关系、应使用的工作文件等。
9.1.4操作规程应根据疫苗生产和检验以及设施设备维护的各个环节,详细说明操作者的权限及资格要求、潜在危险、设施设备的功能、活动目的和具体操作步骤、防护和安全操作方法、应急措施、文件制定的依据等。
9.1.5安全手册宜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a)紧急电话、联系人;
b)平面图、紧急出口、撤离路线;
c)标识系统;
d)生物危险;
e)化学品安全;
f)辐射安全;
g)机械安全;
h)电气安全;
i)低温、高热;
j)消防;
k)个体防护;
l)防护区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
m)事件、事故处理的规定;
n)从防护区撤离的规定。
9.2文件控制
9.2.1应对所有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进行控制,制定和维持文件控制管理类文件,确保工作人员使用现行有效的文件。
9.2.2应有相应的管理类文件以保证:
a)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发放和回收、保存和销毁文件;
b)管理体系所有的文件应在发布前经过授权人员的审核与批准;
c)动态维持文件清单控制记录,并可以识别现行有效的文件版本及所有文件发放、撤销、复制、销毁的情况;
d)在相关场所只有现行有效的文件可供使用;
e)定期评审文件,需要修订或改版的文件经授权人员审核与批准后及时发布;
f)及时对无效或者已废止的文件进行妥善处理,以防误用。
9.2.3文件应具备唯一识别性,文件中应包括以下信息:
a)标题;
b)文件编号、版本号、修订号;
c)页码和页数;
d)生效日期;
e)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
f)参考文献或编制依据。
9.2.4文件应当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阅。
9.2.5应制定针对电子文件的管理类文件,以确保电子文件的受控。
9.3记录
9.3.1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每项活动均应当有记录,并制定管理类文件以明确:记录的内容、记录的要求、记录的档案管理、记录使用的权限、记录的安全、记录的保存期限等。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菌(毒)种的使用记录应长期保存,直至销毁。涉及使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生产疫苗的记录应至少保存20年。
9.3.2应建立对记录进行识别、收集、索引、访问、存放、维护及安全处置的管理类文件。
9.3.3原始记录应真实并可以提供足够的信息,保证可追溯性。
9.3.4记录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何更改都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应当尽可能采用活动中所使用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保留完整信息,操作人签注姓名和日期。
9.3.5记录可存储于任何适当的媒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或标准的要求。用电子方法保存的批记录,应当备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便于查阅。
9.3.6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他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并有操作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当经过核对。
9.3.7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当有记录;应当使用密码或其他方式来控制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
9.4标识系统
9.4.1车间应建立生物安全标识系统,用于标示危险区域、警示、指示、证明等的图文标识是管理体系文件的一部分。
9.4.2标识应明确、醒目和易区分,应使用国际、国家规定的通用标识。必要时,宜同时使用标识和物理屏障标示出危险区域。